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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与业务咨询
2016年公务员工伤
来信区
信件类型:
政策与业务咨询
来信时间:
2021-01-11
信件标题:
2016年公务员工伤
信件内容:
2016年公务员因公受伤(已认定),但当时公务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,但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:“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,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。”公务员因公受伤而产生的医疗、交通等费用根据该规定由单位支付,具体办法规定是什么?产生的医疗、交通等费如何报销?
回复区
已回复
回复内容:
您好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:“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,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。”,截止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。按照《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50号)等相关规定,2018年9月1日之前公务员因公受伤的,原享受的待遇不变,相关待遇按照公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由原渠道保障。
回复时间:
2021-01-12